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
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材料,经过审慎考虑,基于独立判断,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并增加实施主体事项,履行了
必要的审议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投项目实施的实际
情况及生产经营需要,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
实质性影响,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长实施期
并增加实施主体事项。
案》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增资将增强公司重要生产基地经营实力,保障公司的生
产能力。该事项对上市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本次增资符
合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方向,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
响,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该项募集资金的使用方式、用途以及决策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
程序等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因此,同意公司关于部分
募投项目由向子公司借款实施变更为向子公司增资实施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案》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期间,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
司资金使用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
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是为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需求,
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董事会对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议案表决时,关联
董事作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定价公允,且均属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的持
续性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关于
追加公司 2023 年度与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页无正文,为《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
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