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纪恒通: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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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世纪
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
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会议资料,现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
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30,000 万元(含)的闲置募集资
金和不超过人民币 20,000 万元(含)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内容及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获取资金回
报,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及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二、关于《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拟使用 6,800 万元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是从公
司长远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提出,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1-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使用超募
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可以为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提供充足的
流动资金,有利于更大地发挥超募资金的作用,促进公司进一步做大
做强,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
资金的事项,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本次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审
议、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的
前提下,以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用于与主营业务相
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
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20,000
万元(含)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
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到期归还至相应募集资金专用账户。
  (以下无正文)
                     世纪恒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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