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作为中国核工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的相关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判
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如下:
公司本次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项下因激励对象工作原
因不符合解锁条件所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及注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限制性股票回购原因、数量及
价格合法、有效;上述事项不会导致公司股票分布情况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要求,
不会影响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继续实施,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按照安排回购注销部分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
股票。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