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
求 (以下简称“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结合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
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
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按照企业内控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
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
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
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
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
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
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
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
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根据公司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控
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
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
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
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公司自身实际
情况,逐步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相关制度的设计和规定合理、有效。公
司经营管理工作有明确的授权和审核程序,有关部门和人员能严格遵循并执行各
项制度。本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是依据上述各项法律法规和指引的要求,结合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方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
截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原则
公司遵循合法性原则、全面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有效性原则、制衡性原则、
适应性原则和成本效益原则设计和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三)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主要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
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包括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孙公司,纳入评价范
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 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
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 100%。
指标 占比(%)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之比 100
纳入评价范围单位的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之比 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事项包括:治理结构、机构设置、发展战略、人力资源、
企业文化。
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存货管理、应收款回款、信息披露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
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按照公司董事会及其下设审计委员会的要
求,将内部环境、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对策、控制活动、信息
与沟通、检查监督等内控要素作为重点,以公司的各项内控目标为引领,遵循内
部控制的全面、重要、有效、制衡和成本效益的原则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
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
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
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一)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指标名称 重大缺陷定量标准 重要缺陷定量标准 一般缺陷定量标准
利润总额 3%<错报≤利润总
利润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利润总额 5% 错报≤利润总额 3%
额 5%
营业收入 0.5%<错报≤营业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 错报>营业收入 1% 错报≤营业收入 0.5%
收入 1%
资产总额 0.5%<错报≤资产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 1% 错报≤资产总额 0.5%
总额 1%
重大缺陷是指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
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
大缺陷:
(1)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2)缺陷表明未设立内部控制监督机构或内部控制监督机构未履行其职责;
(3)外部审计师发现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对应的控制活动未能识别该
错报;
(4)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缺陷在合理的时间后未加以改正。具有
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要缺陷:
一项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
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
理层重视的错报,其严重程度与经济后果低于重大缺陷,但仍有可能导致企业偏
离控制目标。
一般缺陷: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缺陷认定为一般缺陷。
缺
陷
定性标准
性
质
重 控制环境无效;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并给企业造成重要损失和
大 不利影响;对已经公告的财务报告出现重大差错而进行的差错更正;当期财务
缺 报告存在重大差错,而内部控制运行过程中未发现该差错;董事会或其授权机构
陷 及内审部对公司的内部控制监督无效。
重 未依照公认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对于
要 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
缺 的补偿性控制;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
陷 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一
般
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应认定为一般缺陷。
缺
陷
(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从定量的标准看,如果该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可能导致公司财产损失金
额小于税前利润的 1%,则认定为一般缺陷;如果超过 1%(含)且小于 5%则认定为
重要缺陷;如果超过 5%(含)则认定为重大缺陷。
重大缺陷:是指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企业严重偏离控制目
标。如存在以下任一缺陷,应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1)缺乏民主决策程序、决策程序不科学,给公司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2)严重违法违规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4)内部控制评价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具有以下特征的缺陷,认定为重
要缺陷:
(1)公司因管理失误发生依据上述定量标准认定的重要财产损失,控制活动
未能防范该损失;
(2)财产损失虽未达到重要性标准,但从缺陷的性质上看,仍应引起董事会
和管理层重视。
一般缺陷:是指除重大、重要缺陷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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