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12 证券简称:朗姿股份 公告编号:2023-041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第三次会议和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度对外担保额度
的议案》,同意 2023 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 40.6 亿
元(以下除非特别注明,所称“元”均指“人民币元”),其中对资产负债率未超过
保额度为 0.6 亿元。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率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 1,000 万元。
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朗姿医疗管理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朗姿医管”)拟向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下简称
“浙商银行”)申请 5,000 万元授信额度,公司为朗姿医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
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东日先生为朗姿医管提供无偿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
不向公司收取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意 2023 年度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不超过 40.6 亿元,其中对资
产负债率未超过 70%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40 亿元,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的控股子公司担保额度为 0.6 亿元。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及按主合同
约定计收的全部利息。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前述担保额度
的有效期自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之日止。本次担保被担保方及担保金额在以上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批额度之内,
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再次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朗姿医管
法定代表人:赵衡
注册资本:57153.412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7 年 3 月 8 日
注册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 12 号 6 栋华宇蓉国府 1702-1707 号
房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租赁(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
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医院管理;细胞技术研发和应用;技术服
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一类医疗器械销
售;第一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租赁;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会议及
展览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市场营销策划;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
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
培训)(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朗姿股份全资子公司。
主要财务数据(经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
资产总额 167,618.95 148,496.99
负债总额 89,262.04 70,158.69
所有者权益合计 78,356.91 78,338.30
项目 2022年度 2021年度
营业收入 9,268.17 5,218.63
利润总额 77.49 7,820.56
净利润 18.61 8,686.88
朗姿医疗管理有限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金以及诉讼(仲裁) 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和所有其他
应付费用。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是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对资金的需求,
提高经营的稳定性和盈利能力。本次担保事项不会对公司及相关子公司的生产经
营产生负面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申东日先生为朗姿医管无偿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该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对
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
响。
五、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情况
关联人(包含受同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
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为 1,024.19 元(其中包含公司实际控制人申东日先生及其
父亲申炳云先生向公司提供的借款利息 403.20 万元)。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 90,500 万元,
对外担保总余额为 72,320.00 万元(此处总金额与总余额的统计为剔除多方担保
时重复计算的金额),占公司 2022 年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25.13%。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 0 元,占公司 2021 年年度经审
计净资产的 0%。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
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七、备查文件
朗姿股份、申东日与浙商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朗姿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