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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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提交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九
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禁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
(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等
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所规定
的禁止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核机制。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的计划或安排。
励体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调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有利于人才队伍及公司经营发展的长期稳
定。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本事项由非关
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并同意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认真审核,我们认为: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考核指标选取了营业收入增长率、每股收
益、每股分红及现金分红比例,分别是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创造的综合性
指标、反映公司盈利能力及市场价值的成长性指标和反映企业收益质量的指标。
上述指标目标业绩水平的设定充分考虑了公司的历史业绩水平和未来发展规划、
燃气生产和供应业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国内宏观经济环境。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
要求,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关键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和工作态度做出较为准确、全
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于公司层面考核年度的绩效考评等级,确定
激励对象是否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同时,考核管理办法还明确约定了考核流程及考核结果管理,对后续业绩考
核结果的实施给予了制度保障,并保证了考核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
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考核管理办法,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周林彬____________________
陈秋雄____________________
廖仲敏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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