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
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关于聘任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的意见:
经审阅相关文件并沟通了解,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
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
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聘任公司 2023 年度会
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朱利民、张建平、刘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