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
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文件并沟通了解,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具备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以及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
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经验,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
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要求。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聘任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合伙)为 2023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朱利民、张建平、刘俊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