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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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
 )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提高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和质量,
树立公司在市场中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
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原则和目的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
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
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
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
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
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
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
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
态。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
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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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
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
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
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
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
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证券部指定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
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
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
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反向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
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应当合
理、妥善地安排各类活动时,应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
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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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
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核查后发现
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
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
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
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
形式。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
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
主题等。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
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
事、董事会秘书也应当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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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并
指定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监事会应当对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
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
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并组织制定和实施投资者说明会工作方案。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
事务,组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团队,制定和实施年度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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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关系管理工作方案,统筹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党群工作部(党委宣传部)负责公司新媒体平
台管理,对接新闻媒体机构,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
与证券部进行沟通,予以适当回应。同时,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
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
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
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九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牵头处理投资者与公司发生
的纠纷,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依
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
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应指定专人配合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根据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需求,积极参加券商策略
会、接待投资者调研、参加公司反向路演等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团队成员、其他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
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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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
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
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
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组织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上述人
员参加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等。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录公司各项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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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
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原《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办法》
    (2017 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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