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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⒛zz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 :多 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 ”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 )的
“ ”
规定 ,北 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多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公司 ”)委 托 ,对 公司 ⒛” 年年度股东大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
”
东大会 )的 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 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 ,该 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
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
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 目的使用 ,本 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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跤戋孺髯帮黯 晶
鲢 法律 意见书
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 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对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 已于 ⒛⒛ 年 4月 27日 公告了
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 、召开时间、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
召开地点、股权登记 日、出席对象 、审议议案 、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与网络投
票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事项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于
⒛⒛ 年 6月 6日 14时 在南京市江宁区天印大道 1555号 一楼会议室召开 ,会 议
由公司董事长章安强主持 。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进行 ,通 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
段 ,即 9∶ 159∶ 犭、9∶ 30-11∶ 30、 13∶ OO-15∶ OO;通 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⒐15ˉ 15∶ OO。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公 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 )本 次股东大会 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
(二 )出 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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貘 雾甜絷帮嘱 法律意见书
综上 ,出 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 15名 ,代 表公司
股份 辊0,ω 3,377股 ,占 公司股份总数 臼 ,38⒛ %。
(三 )公 司部分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及视频相结合的方式出席
/列 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
(四 )本 所律师列席 了本次股东大会 。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出席和列席的人员资格合法 、有效 ;本 所律师
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 ,在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 ,其 股东资格合法 、有效 。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经 本所律师见证 ,本 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
符 ,本 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也 未出现修改原议
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
(二 )本 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表决 、计票和监票 ,会 议主持
人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
(三 )经 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本 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
的议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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鼷 曳甜鬻貂嘱 法律 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
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
(以 下无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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鼷 甘lI 法律戆见书
(本 页为 《北京市 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多伦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拟2年 年度股东大
会的法律蕙见书》 的签署页 ,无 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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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 市 中伦
负责人 : 经办律 师 :
张学兵 王 圆
经办律 师 :
李 诗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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