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
的核查意见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央
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的通知》
(粤国资函〔2020〕208 号)、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
要(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其
他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未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及单独或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激励对
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
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
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限售期、解除限
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坏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的情形。
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
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或安排。
系,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经营业绩有直接影响的其他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
干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有利于人才队伍及公司经营发展的长期
稳定。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