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意见书
我们作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
指导意见》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现对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六次会
议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聘任总工程师的议案》的意见:
(一)未发现所聘人员有《公司法》限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
人员情况。聘任的总工程师的任职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的要求,并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履职能力。
(二)所聘人员提名、审核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聘任韩英为总工程师。
独立董事签字:樊三星 王超群 张远堂
周培玉 李临春 樊燕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