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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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制度
  二○二三年六月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
事项的管理,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投
资证券市场的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的组合,实现委托资金的保值
增值。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事项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
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自有资金,不得挪用募集资金,不得挤
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的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管理
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投资理财的权限与执行
  第五条 公司应当健全委托理财授权制度,明确授权权限、时效和责任,对
授权过程书面记录,保证委托理财授权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六条 财务部根据董事会的要求,进行相关环境分析和调查,收集信息,
考察市场,积极与公司、银行、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沟通。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的审批权限判定是否
提交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委托理财额度内进行委托
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期间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的投资理财额度。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实施与监控
  第九条 公司必须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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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
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
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应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
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二条 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
额内进行委托理财具体运作。
  第十三条 财务负责人应在委托理财事项发生后一个工作日内及时向董事会
报备本次委托理财相关资料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委托理财基本情况统计表
(产品名称、发行主体、产品类型、产品期限、认购金额、收益率、资金来源、
其他相关说明等)、此前十二个月内公司委托理财基本情况统计表(产品名称、
发行主体、产品类型、产品期限、认购金额、收益率、资金来源、是否到期、其
他相关说明等)、本次委托理财相关合同或协议、与本次委托理财相关的其他资
料文件等。
  第十四条 投资理财事项及产品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投资理财事项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操作人、资金管理人应相
互独立;
  (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受托人相关工作人员须对委托理财事项保密,未
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
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三)公司委托理财参与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应与公司投资相同的理财产
品,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监督对外投资项目的日常运作及其经营管理。公
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事项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并对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委
托理财事项进行审核并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财务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统计资料,实施复核程
序后,建立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委托理财项目明细账表。财务部应对公司
的每一项委托理财设立明细账加以反映。
  第十七条 财务部每年年末根据委托理财盘点情况,对可能产生投资减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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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提出提取减值准备的意见,经批准后进行账务处理。对需要进行处置的投资,
经批准后,按照规定进行处置,收回投资,减少损失。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达到披露标准的,
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生效后与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并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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