蜂助手: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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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二〇二三年六月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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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蜂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蜂助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监事会的一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有一名须是职工代表监事,监
事会设主席一人。
     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
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
议。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 检查公司财务;
     (三)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
正;
     (五)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
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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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
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六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
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
    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监事会召开定期会议,任何监事均有权提出议案。提案人应当在会议召开前五日将提案
的文本及相关附件提交监事会主席。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用至
少两天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应当说明重在对公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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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议题一般应包括:
  (一)审核公司定期报告,重大投资项目的审计报告及重大的资产重组、收购、出售、并
购等,从监督角度提出分析意见及建议;
  (二)重点分析评价公司预算执行情况、资产运行情况、重大投资决策实施情况、公司资
产质量和保值增值情况;
  (三)讨论监事会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四) 讨论最近一次股东大会有关决议和授权事项,以及上一次监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五)审议监事会主席提议的事项或 1/3 以上监事联名提议的事项;
  (六)议定对董事会决议的复议建议;
  (七)讨论《公司章程》规定以及监事会认为有必要研究的其他议题。
  第九条 会议议案或提案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 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
  司经营范围和监事会职权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策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送达监事会办公室;
  (四)监事会会议期间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同意审议的议案。
  第十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
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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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的通知。
  监事会主席怠于发出会议通知的,提议监事有权及时向有关股东和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
过直接送达、以预付邮资函件发送、传真、电子邮件、微信或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和董
事会秘书。
  以直接送达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盖章),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以邮件送出
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以传真送出的,自传真送出时为已经送达,
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显示为准;以电子邮件发送的,以电子邮件进入收件人指定的
电子邮件系统视为送达。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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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
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
 (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监事不得委托非职工监事代为出席,非职工监事也不得接受职工监事的委托;
 (二)监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监
    事代为出席,有关监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三)一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一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一名其他监事委
    托的监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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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与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
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至监事会会议。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
者投票理由。
  以非现场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在规定期限内通过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实际送达有效表决票的监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书
面确认函的监事,可计入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监事在通讯会议上不能对会议决议即时签字
的,应采取口头表决的方式,并尽快履行书面签字手续。监事的口头表决具有与书面签字同
等的效力,但事后的书面签字必须与会议上的口头表决相一致。对某个审议事项的事后书面
签字与会议口头表决不 一致时,监事会应对该事项重新进行书面表决。
  第十七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董事长、总经理列席会议。非监事会成员到会不得参与和
影响监事会议事和表决。
  第十八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
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九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或书面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
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
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条 会议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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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二十一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或不同意见做出某
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
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
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发表公开声明
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章 本规则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规则: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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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三)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四条 修改后的议事规则应经股东大会批准后始为生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
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监事履行职责时,公司各业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推诿或阻挠。公司应对监
事行使职责的行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监事为履行职责,必要时经监事会决议同意,可以代表公司委托会计师、律师或其他专
家进行审核,所需费用由公司办公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
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二十七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参照本公司《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规
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订报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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