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重要提示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科技”、“发行人”或“公司”) 根据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5 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
(上证发〔2023〕
(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35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 年修订)》(上证发〔2023〕36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
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 号)(以下简称“《承销业务规则》”)以及《首
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
理指引》(中证协发〔2023〕19 号)(以下简称“《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
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
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人”或“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
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
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进行。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
源承销保荐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在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处进行,初步询价
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 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称“互联网交
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
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
《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投 资 者 可 通 过 以 下 网 址 ( 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 、
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发行人基本情况
四川华丰科技股份
公司全称 证券简称 华丰科技
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网下申购
代码
网下申购简称 华丰科技 网上申购简称 华丰申购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
所属行业名称 所属行业代码 C39
电子设备制造业
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
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
发行方式
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
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定价方式 网下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网下不再进行累计投标询价
发行前总股本(万 拟发行数量(万
股) 股)
预计新股发行数量 预计老股转让
(万股) 数量(万股)
拟发行数量占
发行后总股本(万
股)
的比例(%)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网下初始发行
(万股) 数量(万股)
网下每笔拟申
网下每笔拟申购数
量上限(万股)
股)
初始战略配售
初始战略配售数量
(万股)
比(%)
高管核心员工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专项资管计划
初始跟投股数(万 345.7446 认购股数/金额 691.4892/6,310.0000
股) 上限(万股/万
元)
是否有其他战略配
否
售安排
本次发行重要日期
初步询价日及起止 (T-3 日) 发 行 公 告 刊 登 2023 年 6 月 13 日(T-1 日)
时间 日
(9:30-15:00)
网下申购日及起止 网上申购日及
时间 日)(9:30-15:00) 起止时间 (9:30-11:30,13:00-15:00)
网下缴款日及截止 网上缴款日及
时间 (T+2 日)16:00 截止时间 日终
备注:无(如有未盈利、特别表决权、CDR、超额配售选择权、特殊面值等情形,在此
注明)
敬请投资者关注以下重点内容:
投资者,“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或其管理的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应当于2023
年6月8日(T-4日)中午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并通过
保 荐 人 ( 主 承 销 商 ) 申 万 宏 源 承 销 保 荐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
https://ipo-jxc.swhysc.com)在线提交承诺函及相关核查材料。
保荐人(主承销商)已根据相关制度规则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
排请见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只有符合发行人及保荐
人(主承销商)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不符
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人
(主承销商)将在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以下简称“业务管理系
统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为无效,并在《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向书刊登日(2023年6月6日,T-6日)13:00后至初步询价日(2023年6月9日,T-3日)
格区间。请网下投资者按“三、(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中相关要求
进行操作。研究报告请命名为“华丰科技研究报告”。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内部研究报告给
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超出建议价格区间进行
报价。
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网下投资者未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认定该网
下投资者的报价无效。
业监管要求,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
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年5月31日)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具体要
求详见本公告“三、(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
一个月的,原则上以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年6月2日,T-8日)的产品总资
产为准。
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为促进网下投资者审慎报价,便于核查科创板网下投资
者资产规模,上交所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进行承诺,请网下
投资者按“三、(五)初步询价”中相关步骤进行操作。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
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与提交至保荐人(主承销商)的配
售对象资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不相符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
该配售对象的报价无效。
参与初步询价时,网下投资者为配售对象填报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配售
对象上述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
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5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
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
(2023 年 6 月 2 日,T-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
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
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如下:
(1)就同一次科创板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
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全部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录后,
应当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应重
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第2次提交的页面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
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
存档备查。系统将记录报价修改理由等内容,作为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
相关内控制度的依据。
下初始发行数量的49.9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后的初步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
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
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
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报时间上按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
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
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
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
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
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审慎评估定价是否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
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
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
称“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职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年金基金”)、符合《保险资
金运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的保险资金(以下简称“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
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以及超出幅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
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
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
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
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和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的《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中详细
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
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
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
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
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
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股份限售期安排详见本公告“二、战略配售”。
创板公司具有研发投入大、经营风险高、业绩不稳定、退市风险高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科创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四川华丰科技股
(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
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
中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项内容,知
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
形,并确保其拟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
一旦提交报价,保荐人(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
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有关本公告和本次发行的相关问题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保留最终解释权。
一、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方式
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
〔2023〕893 号)。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为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发行人的股
票简称“华丰科技”,扩位简称“四川华丰科技”,股票代码“68862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
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87629”。按照证监会《上市
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
备制造业(C39)。
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负责组织;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通过上
交所的互联网交易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律意见书。
(二)公开发行新股数量和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份 6,914.8924 万股,占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的 15.00%,本次
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 46,099.2831 万股。本次发行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设老股转让。
(三)战略配售、网下和网上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037.233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最终
战略配售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六、回拨机制”的原则进行回拨。回拨机制
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4,702.1586 万股,占扣除初始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
最终发行数量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四)定价方式
本次发行通过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进行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不再进行累计
投标询价。
定价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综合考虑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初步询价数
据、公司盈利能力、未来成长性及可比公司市盈率等因素。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
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五)限售期安排
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上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及限售期安排,自本次公开发行的
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
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
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
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
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
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战略配售部分的限售期安排详见“二、战略配售”。
(六)本次发行重要时间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刊登《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招股意向书》《招股意向书提示性
T-6 日 公告》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周二 (当日 13:00 后)
网下路演
T-5 日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
周三 网下路演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文件(当日中午 12:00 前)
T-4 日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截止日(当日中午 12:00 前)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周四
网下路演
初步询价日(互联网交易平台),初步询价期间为 9:30-15:00
T-3 日 网下投资者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周五 保荐人(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2 日 确定发行价格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可申购股数
战略投资者确定最终获配数量和比例
周一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 日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网上路演
周二
T日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当日 15:00 截止)
网上发行申购日(9:30-11:30,13:00-15:00)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周三 网上申购配号
T+1 日 刊登《网上发行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周四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T+2 日 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周五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纳认购资金
T+3 日
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售结果和包
销金额
周一
T+4 日
周二
注:1、T 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改本次发行日程;
易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
(七)路演推介安排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 2023 年 6 月 6 日(T-6 日)至 2023 年 6 月 8 日
(T-4 日)向符合要求的网下投资者进行网下推介,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
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不对股票二级市场交易价格作出预测。推介的具体安排如下:
推介日期 推介时间 推介方式
网下路演推介阶段除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投资者及见证律师以外的人员
不得参与,对面向两家及两家以上投资者的推介活动全程录音。
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拟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T-1 日)组织安排本次发行
网上路演,路演推介内容不超出《招股意向书》及其他已公开信息范围。关于网上路演
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3 年 6 月 12 日(T-2 日)刊登的《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上路演公告》。
二、战略配售
(一)本次战略配售的总体安排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人母公司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跟投以及发行人高级
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组成,其中跟投机构为申银万国创新证券投资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创新投”),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为申万宏源华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丰
科技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无其他战略投资安排。
本次发行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 1,037.2338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5.00%。具体
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6 月 12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战略投资者最终配
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回拨至网下发行。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
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
本次发行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按照《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参与本
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跟投主体为申万创新投。
根据《实施细则》要求,申万创新投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 4,000 万元;
(2)发行规模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过 6,000 万
元;
(3)发行规模 20 亿元以上、不足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但不超过 1 亿元;
(4)发行规模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 10 亿元。
申万创新投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5%,即 345.7446 万股,具体比例
和金额将在 2023 年 6 月 12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因申万创新投最终实际
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申万创
新投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
华丰科技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
申万宏源华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数
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规模的 10%,即 6,914,892 股,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不超过
人民币 6,310 万元。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 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具体情况如下:
名称:申万宏源华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3 年 5 月 10 日
备案时间:2023 年 5 月 11 日
募集资金规模:6,310 万元
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托管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非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签署劳动 实际缴款金 持有资管
序号 员工姓名 职务 员工类别
合同主体 额(万元) 计划比例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营销总监兼营销管理部
部长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技术总监兼技术规划部
部长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江苏 四川华丰
司总经理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华丰史密 四川华丰
限公司副总经理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防务系统连接研究所所
长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华丰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发行人子公司华丰史密 四川华丰
限公司质量经理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四川华丰
有限公司
合计 6,310.00 100.00%
注:1、申万宏源华丰科技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总缴款金额为 6,310 万元, 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不超过 6,310 万元。
(四)配售条件
战略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相关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承诺按照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资金。2023 年 6 月 13 日(T-1 日)公布的《发行公告》将披露战略投资者名称、战略
配售回拨、获配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2023 年 6 月 16 日(T+2 日)公布的《四
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
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将披露最终
获配的战略投资者名称、股票数量以及限售期安排等。
(五)限售期限
申万创新投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 24 个月。
华丰科技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限售期届满后,战略投资者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证监会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
有关规定。
(六)核查情况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和聘请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已对参与战
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及是否存在《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禁止
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发行人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就核查事项出具承诺函。相关
核查文件及法律意见书将于 2023 年 6 月 13 日(T-1 日)进行披露。
(七)申购款项缴纳及验资安排
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缴款通知书》足
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T+4 日)对战略投资
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八)相关承诺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依据《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申万创新投、华丰科
技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已签署战略配售事宜承诺函,对《实施细则》和《承销业务规则》
规定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承诺。
申万创新投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
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限售期届满后,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证监会
和上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规定。
华丰科技科创板战略配售 1 号承诺,所持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减持股份时将严格遵
守法律、法规及上交所规则的规定。
三、网下初步询价安排
(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
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及符合一定条件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初步询价及网
下发行。
细则》《承销业务规则》《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
等规则规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
互联网交易平台 CA 证书后方可参与本次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网下投资者 CA 证书即
原网下 IPO 申购平台 CA 证书)。
除了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科创和创业等主题封闭运作基金与封闭运作战略配售基
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以上以外,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
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上海市场非限
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市值计算规则按照
《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年 6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将包括《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资产证明材料在内
的 整 套 申 购 材 料 通 过 申 万 宏 源 承 销 保 荐 IPO 网 下 投 资 者 管 理 系 统 ( 网 址 :
https://ipo-jxc.swhysc.com)提交给保荐人(主承销商)。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3 年 6 月 8 日(T-4 日)12:00 前在证券业协会完成注册且已
开通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数字证书的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能参与本次发行
的初步询价。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注册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1)应当满足《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
(2)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且持续符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登记条件;
(3)具备一定的资产管理实力,其管理的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产品
总规模最近两个季度应均为 10 亿元(含)以上,且近三年管理的产品中至少有一只存
续期两年(含)以上的产品;
(4)符合监管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5)于 2023 年 6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提交在监管机构完成私募基金管
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程序等相关核查材料。期货资产管理子公司
参照私募基金管理人进行管理。
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
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3 年 6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备案。
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发
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
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
他子公司;
(2)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
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上述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
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
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签署保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 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被列入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异常名单和限制
名单中的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信托资产管理产品,或配售对象以博取证券一、二级市场价差为主要投资目
的参与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配售业务;
(9)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
上述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
年金基金除外,但应当符合证监会和国务院其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上述第(9)项
中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
基金除外。
量的 49.98%。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加强风险控
制和合规管理,审慎合理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时,请特别留意
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对应的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其提供给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在
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填报的最近一个月末(招股
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5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
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不满一个月的,请特别留意拟申购金额是否超过初步询价日前
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6 月 2 日,T-8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
(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
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询价的配售对象,无论是否有效报价,均不能再参与网上发行。
行,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
金基金除外。
进行核查,投资者应按保荐人(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
公司章程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
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上
述禁止性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绝接受其初步
询价或者向其进行配售。
(二)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提交方式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规定时
间内(2023 年 6 月 6 日(T-6 日)至 2023 年 6 月 8 日(T-4 日)12:00 前)通过申万宏
源承销保荐 IPO 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网址:https://ipo-jxc.swhysc.com)录入信息并提
交相关核查材料。如不按要求提交,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
效。
(1)请登录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IPO 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https://ipo-jxc.swhysc.com),
点击“正在发行项目”,并根据网页右上角《操作指引下载》的操作说明(如无法下载,
请更新或更换 Chrome 浏览器),在 2023 年 6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用户
注册及信息报备。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一个
用户。由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第一时间以短信或者电话
反馈进展,请务必在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畅通。
(2)用户在提供有效手机号码,接收到手机验证码,并登录成功后,请按如下步
骤在 2023 年 6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进行投资者信息报备;
第一步:点击“正在发行项目—华丰科技—进入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提交投资者基本信息,包括输入并选择正确的投资者全称,输入正确的证
件号码和正确的中国证券业协会编码,以及联系人姓名,邮箱和办公电话。点击“保存
及下一步”;
第三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保存及下一步”;
第四步:阅读电子版《承诺函》,点击“确认”进入下一步。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
同意并承诺《承诺函》的全文内容。
第五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模板均
在页面右侧的“模板下载”处)。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自身机构类型和不同配售对象的具
体要求,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2023 年 6 月 8 日(T-4 日)12:00 前)在线签署承诺函
及提交相应核查材料。
具体要求如下: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本次发行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提交《承
诺函》。提交的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的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视同为
同意并承诺《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件,
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认没有任何
遗漏或误导。
(2)所有投资者均须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提交营业执照 PDF 或 JPG 盖章版。
(3)所有投资者均须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息表》。
投资者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模板,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网下投资者关联方基本信
息表》时需上传 EXCEL 版和 PDF 版(加盖公章)。
(4)所有投资者均须向申万宏源承销保荐提交《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
资产证明材料,包括:投资者上传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
规模报告》EXCEL 汇总电子版、配售对象上传《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资产
规模证明文件 PDF 版(加盖公司公章或外部证明机构章)。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汇总电子版:机构投资者须在投资者资料
上传页面上传其拟参与本次申购全部配售对象的《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汇总电子版。《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模版可通过申万宏源承销保荐 IPO
网下投资者管理系统下载。
网下投资者须如实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
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5 月 31 日)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
及相关证明文件,且确保在《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Excel 汇总表中填写的资产
规模与资产规模报告等证明文件中的金额保持一致。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
原则上以询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6 月 2 日,T-8 日)的产品总资产为准。
《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PDF 盖章版及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如下:
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等配售
对象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5
月 31 日)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产金额,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
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或者由托管机构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估
值或托管业务专用章;配售对象账户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出具机构原则上应填写询
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即 2023 年 6 月 2 日(T-8 日)配售对象账户资产估值表中总资
产金额。
专业机构投资者自营投资账户类配售对象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
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5 月 31 日)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中的总资产金额,
由网下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管产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配售对
象应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5 月
告》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如银行等托管机构无法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
规模报告》,应由托管机构出具基金估值表并加盖估值或者托管业务专用章,以及网下
投资者自行出具《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并加盖公章,基金估值表和《网下配售
对象资产规模报告》数据应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如实提交《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及资产规模证明文件,并严格遵
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网下配售对象资产规模报告》中填写的最
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一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5 月 31 日)总资
产和该配售对象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原则上以询
价首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6 月 2 日,T-8 日)的产品总资产计算孰低值。如出现
上述超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5)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格境外投资者资
金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以外的其他配售对象均需在“模板下载”中下载《配售对
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并上传。提交《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时需上
传 EXCEL 版和 PDF 版(加盖公章)。
(6)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除公募基
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保险机构资产管理产品、QFII 投资账户、
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以外的其他配售对象,需提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
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
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
还应上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期货
公司及其资产管理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配售对象如属于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公司或其
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单一资产
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限额特定资产管理计划,应上传产品
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7)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畅通)。
本次投资者报备材料无须提交纸质版原件。网下投资者需承诺电子版文件、盖章扫
描件、原件三个版本内容一致。
网下投资者《承诺函》要求,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最终获得网下配售的网下投
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若不足 1 股,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
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投资者须对其填写的信息的准确真实性、提交资料的准确完整性负责。投资者未按
要求在 2023 年 6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之前完成备案,或虽完成备案但存在不真
实、不准确、不完整情形的,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
无效报价。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安排专人在 2023 年 6 月 6 日(T-6 日)至 2023 年 6 月 8 日
(T-4 日)中午 12:00 期间(9:00-12:00,13:00-17:00)接听咨询电话,号码为 010-88085885、
投资者一旦参与新股网下询价即视同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
接或间接的关联关系,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会同见证律师对投资者资质进行核查并有可能要求其进一步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资者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投资者或其管理
的私募投资基金产品的出资方属于《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方、投资者拒
绝配合核查、未能完整提交相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本公告规定的禁止参与网下发行情形的,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拒
绝其参与本次网下发行、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或不予配售,并在《发行公告》中
予以披露。网下投资者违反规定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
责任。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
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保荐人(主承销
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关联方参与询
价或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四)提交定价依据和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
询价日(2023 年 6 月 9 日,T-3 日)9:30 前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提交定价依据及
其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
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未在询价开始前提交定价依据、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的网下投资者,不得参与询价。
包含发行人基本面研究、发行人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分析、合理的估值定价模型、具体
报价建议或者建议价格区间等内容。报价建议为价格区间的,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
额不得超过最低价格的 20%。网下投资者应按照定价依据给出的建议价格或价格区间进
行报价,原则上不得修改建议价格或者超出建议价格区间。研究报告请命名为“华丰科
技研究报告”。
(五)初步询价
下投资者应于 2023 年 6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科创板网
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且已开通互联网交易平台 CA 证书,成为互联网交易平
台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网址为: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以通过上述网址参与本次发
行的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
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通过互联网交易平台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提交申报价格
和拟申购数量。
特别提示:特别提醒网下投资者注意的是,为进一步督促网下投资者发挥专业的市
场化定价能力,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在充分、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申
报价格,要求网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中对资产规模和审慎报价进行承诺。网下投
资者按以下要求操作:
初 步 询 价 前 , 网 下 投 资 者 须 在 上 交 所 互 联 网 交 易 平 台
(https://iitp.uap.sse.com.cn/otcipo/)内如实填写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
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 2023 年 5 月 31 日)的总资产;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
月的,如实填写截至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6 月 2 日,T-8 日)的总资
产。网下投资者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应当与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供
的资产规模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的资产规模一致;不一致的,所造成的后果由网
下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需严格遵守行业监管要求,合理确定申购规模,拟申购金额原则上不得
超过配售对象最近一个月末(招股意向书刊登日上个月的最后一个自然日,2023 年 5
月 31 日)的总资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配售对象成立时间不满一个月的,拟申
购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初步询价日前第五个交易日(2023 年 6 月 2 日,T-8 日)的总资
产与询价前总资产的孰低值。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网下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
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的,有权拒绝或剔除该配售对象的报价。
投资者在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的具体流程是:
(1)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对审慎报价进行承诺,否则无法进入初步询
价录入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已遵循独立、
客观、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理性审慎报价,
在发行人启动发行后、询价结束前不泄露本次报价、打听他人报价,不故意压低或抬高
价格,不存在同参与询价的其他网下投资者及相关工作人员、发行人以及承销商进行合
谋报价、协商报价等任何违规行为”。
(2)投资者在提交初询报价前,应当承诺资产规模情况,否则无法进入初询录入
阶段。承诺内容为“参与本次新股申购的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已充分知悉,
将对初询公告要求的基准日对应的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拟申购
价格×初询公告中的网下申购数量上限)进行确认,该确认与事实相符。上述配售对象
拟申购金额(拟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不超过其资产规模,且已根据保荐人(主承销
商)要求提交资产规模数据,该数据真实、准确、有效。上述网下投资者及配售对象自
行承担因违反前述承诺所引起的全部后果”。
(3)投资者应在初询报价表格中填写“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
和“资产规模(万元)”。
对于资产规模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配售对象
拟申购价格×2,350 万股,下同)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
金额上限”栏目中选择“是”,并选择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金额;对于资产规模未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的配售对象,应在“资产规模
是否超过本次发行可申购金额上限”中选择“否”,并必须在“资产规模(万元)”栏目填写
具体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金额。
投资者应对每个配售对象填写具体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责任,确保不存在超
资产规模申购的情形。
价应当包含每股价格和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参与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可以为其管理
的不同配售对象账户分别填报一个报价,每个报价应当包含配售对象信息、每股价格和
该价格对应的拟申购股数。同一网下投资者全部报价中的不同拟申购价格不超过3个。
初步询价时,同一网下投资者填报的拟申购价格中,最高价格与最低价格的差额不得超
过最低价格的20%。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为100
万股,拟申购数量超过1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2,350万股。
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别提醒:为进一步规范科创板新股发行承销秩序,要求网下投资者严格按照科学、
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参与网下询价,具体要求如下:
(1)就同一次科创板IPO发行,互联网交易平台至多记录同一网下投资者提交的2
次初步询价报价记录。网下投资者为拟参与报价的配售对象录入全部报价记录后,应当
一次性提交。提交2次报价记录的,以第2次提交的报价记录为准。
(2)网下投资者首次提交报价记录后,原则上不得修改,确有必要修改的,应重
新履行报价决策程序,在第2次提交的页面充分说明改价理由、改价幅度的逻辑计算依
据以及之前报价是否存在定价依据不充分、报价决策程序不完备等情况,并将有关材料
存档备查。系统将记录报价修改理由等内容,作为监管机构核查网下投资者报价决策及
相关内控制度的依据。
网下投资者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每个配售对象的最低拟申购数量为
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3 年 6 月 8 日(T-4 日)中午 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完成科创板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的注册工作;或者未在 2023 年 6 月 8 日(T-4 日)中
午 12:00 前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网下投资者核查材料的;
(2)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不一
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为无效报价;
(3)单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2,35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4)单个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1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
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5)经审查不符合《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
件及报价要求”所列网下投资者条件的;
(6)保荐人(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其向保荐人(主
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证明材料中相应资产规模或者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
购无效。在互联网交易平台填写的资产规模与提交至保荐人(主承销商)的配售对象资
产证明材料中的资产规模不相符的情形,保荐人(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配售对象的报
价无效;
(7)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对象异常名单、限制名单的网
下投资者或配售对象;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会
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含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子公司产品);
(9)网下投资者资格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安排及初步
询价公告》规定的,其报价为无效申报。
将及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并公告:
(1)报送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使用他人账户、多个账户报价的;
(3)委托他人开展首发证券网下询价和申购业务,经行政许可的除外;
(4)在询价结束前泄露本机构或本人报价,打听、收集、传播其他网下投资者报
价,或者网下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的;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的;
(6)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报价的;
(7)故意压低、抬高或者未审慎报价的;
(8)通过嵌套投资等方式虚增资产规模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9)接受发行人、承销商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提供的财务资助、补偿、回扣等;
(10)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数量及(或)获配后持股数量不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要求的;
(11)未合理确定拟申购数量,其拟申购金额超过配售对象总资产的;
(12)未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无定价依据的;
(13)网上网下同时申购的;
(14)获配后未恪守限售期等相关承诺的;
(15)未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及(或)定价依据不充分的;
(16)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或未足额申购的;
(17)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的;
(18)未及时进行展期导致申购或者缴款失败的;
(19)向保荐人(主承销商)提交的资产规模报告等数据文件存在不准确、不完整
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0)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的数据信息存在不准确、不完整或者不一致等情形的;
(21)其他以任何形式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或者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不廉
洁等影响网下发行秩序的情形。
四、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
(一)确定发行价格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原则
价资格进行核查,不符合本公告“三、(一)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及报价要求”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投资者的报价将被剔除,视为无效;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剔除不符合要求投资者报价后的初步询价结果,
对所有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同一拟申购价格上按配售
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上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
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后到先、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
报时间上按业务管理系统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
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
量的 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
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信息将在 2023 年 6 月 13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同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确定本次发行数量、募集资金额,并在《发
行公告》中披露如下信息:
(1)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
(2)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及各类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
加权平均数;
(3)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
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
(4)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
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发行价格确定的主要依据,以及发行价格所对应的网下投资者超
额认购倍数。
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
综合评估发行人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
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
因素,审慎合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申购数量。发
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审慎评估确定的发行价格是否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
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产品、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
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及超出幅
度。如超出的,超出幅度不高于 30%。
如果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超出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网下投
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
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或本次发行
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发布的同
行业最近一个月静态平均市盈率),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网上申购前发布
《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详细说明定价合理性,提示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二)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供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作为有效报价投资者参与申
购。有效报价投资者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最高报价部分被剔除,同时符合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在本公告中事先确定的条
件的报价;
销商)将中止发行并予以公告。
五、网下网上申购
(一)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T 日)9:30-15:00。《发行公告》中公布
的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网
下投资者必须在互联网交易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申购记录
中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在初步询价阶段提交的有效报价
所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为其管理的参与申购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录入申购记录后,应当一
次性全部提交。网下申购期间,网下投资者可以多次提交申购记录,但以最后一次提交
的全部申购记录为准。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23 年 6 月 16 日(T+2
日)缴纳认购资金。
(二)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申购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14 日(T 日)
的 9:30-11:30、13:00-15:00。持有上交所股票账户卡并开通科创板投资账户的境内自然
人、法人及其它机构(法律、法规禁止购买者除外)可参与网上申购。根据投资者持有
的市值确定其网上可申购额度,持有市值 10,000 元以上(含 10,000 元)的投资者才能
参与新股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
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
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即不超过 11,500 股。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
公告》中披露。
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2023 年 6 月 12 日(T-2 日,含当日)前 20 个交易日的日均
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T 日)申购多只新股。投资者持有的市
值应符合《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申购日 2023 年 6 月 14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资金,2023 年 6
月 16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询价
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分为无效申购。
六、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结束后,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3 年 6 月 14 日(T 日)决定是
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
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日)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如果发生上述回拨,则 2023 年 6 月 13 日(T-1 日)《发行
公告》中披露的网下发行数量将较初始网下发行数量相应增加。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结果向下取整值:参与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实缴股份数量=实际缴纳的认购资金/发行价格。
初步有效申购倍数未超过 50 倍,将不启动回拨机制;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
超过 50 倍但低于 100 倍(含),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5%;网
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 2023
年 6 月 15 日(T+1 日)在《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
上市网上发行申购情况与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网下配售原则及方式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 2023 年 6 月 14 日(T 日)完成回拨后,将根据以
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一)保荐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将对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保荐
人(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进行核查,不符合配售条件的投资者将
被剔除,不能参与网下配售。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参加网下申购的符合配售投资者条件
的网下投资者分为以下两类:
(1)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和合格境外投资者资金
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其他网下投资者为 B 类投资者,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 RB;
(三)配售规则和配售比例的确定原则上按照各类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关系
RA≥RB。
调整原则:
(1)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70%向 A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如
果 A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
可向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
(2)在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人(主承销商)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
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
如初步配售后已满足以上要求,则不做调整。
(四)配售数量的计算:某一配售对象的获配股数=该配售对象的有效申购数量×
该类配售比例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获配股数。在实
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A 类投
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
间(以上交所业务管理系统显示的申报时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等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
将按照配售对象的实际申购数量直接进行配售。
如果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将中止发行。
(五)网下比例限售
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 10%(向
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
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
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 6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
计算。
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
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公告所披露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于《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披
露本次网下配售对象获配股数限售情况。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网下配售对象
送达相应安排通知。
八、投资者缴款
(一)战略投资者缴款
购资金。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将于 2023 年 6 月 20 日(T+4 日)对战略
投资者缴纳的认购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二)网下投资者缴款
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 2023 年 6 月 16 日(T+2 日)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
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资金应于 2023 年 6 月 16 日(T+2
日)16:00 前到账(四舍五入精确至分)。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
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
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 2023 年 6 月 20 日(T+4 日)刊登的《四川华丰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以下简称“《发行结果公
告》”)中披露网上、网下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
列表公示并着重说明获得初步配售但未足额缴款的网下投资者。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
未及时足额缴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
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三)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6 月 16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
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
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
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
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九、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战略配售投资者认购不足的,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股
票首先回拨至网下发行。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
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
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
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
认购的股票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可能承担的最大包销责任为
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30%。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人(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
请见 2023 年 6 月 20 日(T+4 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
十、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保荐人(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不足10家的;
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达成一致意见;
是指初步询价结束后,按照确定的发行价格乘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的总市值);
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
所发现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可责令发行人和保荐
人(主承销商)暂停或中止发行,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处理。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排等事宜。中止发行后,
在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决定的有效期内,且满足会后事项监管要求的前提下,经向上交
所备案后,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择机重启发行。
十一、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艳辉
联系地址:四川省绵阳市经开区三江大道 118 号
联系人:蒋道才
电话:0816-2330358
(二)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
联系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4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报送核查材料及咨询电话:010-88085885、010-88085760
发行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
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华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
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