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慧康: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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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582-2 号
致: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创业慧康”)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
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
“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股
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
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
均为真实。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创业
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核实<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
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公告了《创业慧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6 月 5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4.45 元/股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等事宜。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以 2023 年 6 月 5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4.45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
象授予 7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5 日的独立意见。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5 日。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董事
会确定以 4.45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72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以 4.45 元/股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同意以 4.45 元
/股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具体如下:
  “(一)创业慧康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
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2558 号)、公司相
关利润分配公告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
出现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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