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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
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2)第 582-2 号
致: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创业慧康”)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担任公司本
次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
“本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
律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
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公告的《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股
东大会会议文件、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独立董事意见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
担相应法律责任。
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
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
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
均为真实。
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
股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
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一)2022 年 12 月 14 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
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创业
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以及《关于核实<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
相关核查意见。
(二)2022 年 12 月 15 日至 2022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
对象的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
励对象名单的异议,无反馈记录。2022 年 12 月 26 日,公司公告了《创业慧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三)2022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
了《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
摘要的议案》《关于<创业慧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四)2023 年 6 月 5 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
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定以 2023 年 6 月 5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4.45 元/股
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监事会对预
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取
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授予的授予日
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
相关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计划的授予日等事宜。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确
定以 2023 年 6 月 5 日为预留授予日,以 4.45 元/股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
象授予 7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公司 2022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5 日的独立意见。
于向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
意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5 日。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确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已经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本次授予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及公司提供的其他文件,公司董事
会确定以 4.45 元/股的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19 名激励对象共计授予 720.00 万股
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以 4.45 元/股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授予符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中关于激
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的规定,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
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
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
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与公司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
会批准的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相符,同意以 4.45 元
/股向 19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计划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及授
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
经成就,具体如下:
“(一)创业慧康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
议、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2558 号)、公司相
关利润分配公告及公司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和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
出现上述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本次授予已经取得现阶段必
要的批准及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
划》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及《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