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实生物: 君实生物监事会议事规则(草案)(GDR上市后适用)

证券之星 2023-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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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海 君 实 生 物 医 药 科 技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监 事 会 议 事 规 则
            ( 草 案 )
                                                目 录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和股东的权益,规范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为,保证监事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
《上海君实生物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监事会的组织与行为,规
范公司监事会召集人、监事权利与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三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监事会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保障监事的知情权,及时向监事提供必要的信息
和资料,以便监事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和评
价。
                 第二章       监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因触犯刑法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担任企业领导;
  (八)非自然人;
  (九)被有关主管机构裁定违反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且涉及有欺诈或者
不诚实的行为,自该裁定之日起未逾5年;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情
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的组成与职权
     第七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其中一人任监事会主席。监事任期3
年,可以连选连任。
  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2/3以上(含2/3)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八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成员由三名股东代表和两名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监
事由股东大会选举和罢免,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
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和罢免。
  监事会中应有1/2以上的外部监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监事,包括股东
代表监事,下同),外部监事有权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
信及勤勉尽责表现。
     第十条   监事会向股东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
建议。公司监事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应当
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大会报告,并及时披露;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核对董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
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审计师帮助复
审。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代表公司与董事交涉或者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和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
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十一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律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人士协助其工作,为此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十二条 监事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监事反对或弃权的,应当披露
反对或弃权理由。
             第四章       会议程序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
于会议召开10日以传真、邮寄、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同意,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于会议召开前5日以传真、邮寄、邮件
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经全体监事同意,临时监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
免于执行。
  第十五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拟定会议
提案。监事会主席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监事的意见。
  第十六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
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四)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时限、地点和方式;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
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监事会主席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监事会会议。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
名或书面等方式进行。
  表决程序为: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
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席应当要求该
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
弃权。
  监事会的决议,应当由2/3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如确实因故不能,应当委托其他监事
代为出席。
  第二十条 监事会议事方式分为现场出席开会方式和通讯方式。
  第二十一条    以现场出席方式开会的,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签到本
上进行登记。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的表决为记名方式表决,每名监事有1票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应安排1名监事作为计票人。
               第五章       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
某种说明性记载。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在公司住所保存,监事会会议记录作
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
法律效力。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
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或GDR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
“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监事会,《公司章程》未尽事宜,由
监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自公司发行的GDR在
瑞士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生效实施。自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公司原《监
事会议事规则》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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