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加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规范公司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外汇汇率和外汇利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
成的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相关审批同意,公司及纳入合并范围的
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
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
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货币掉
期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
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业务。
第五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
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
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需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
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进行交易,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
第八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出口项下的外 币收 款预
测及进口项下的外币付款预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
收款或外币付款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
款时间或外币付款时间相匹配。同时,针对公司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
原则,合理安排套期保值的额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在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决策
和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二)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
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
第四章 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
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
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
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
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应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
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
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外汇套期保值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
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对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做出决定。
总经理及其他管理层在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在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
保值业务的风险管理、计划制定、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业务资料保管。财务总
监负责组织部门经办人员按照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进行具体 实施操
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审查外汇
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
促财务部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
要求,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并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
础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二)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基于需要套期保值的
对象的外币币种、金额及到期期限,对未来外汇趋势进行分析比较,并根据各金
融机构报价信息,制定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经财务总监审
核后,按本制度第九条规定的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与合
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四)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
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
情况进行持续关注,并报送公司经营层、审计部及证券部。
(五)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
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六)财务部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内部风险报告和信息披露要求,及时将
有关情况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董事会秘书进行备案。
第五章 保密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 机构 须行
信息保密义务,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
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分工明确,
并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处理
第十五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按照公司与金融机
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交易金额、价格与公司实际外汇收支情况,及时与金融机
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
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
司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公司管理层
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提出解决方案。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及档案整理
第十八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时,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
公司拟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
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
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
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
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
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十九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公
司应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
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
及时披露。公司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
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 10 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由公司董事会负
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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