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润装备: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证券之星 2023-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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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
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
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系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债权人
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
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或质押。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为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和子公司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额
之和。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大会批准,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
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
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对于违规或失当对外担保,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时,相关责任人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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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
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六条    拟接受被担保企业申请的,或拟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的,均应征得董
事长同意,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格审查。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完成对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后,报本公司董事会
审批。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条 下列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
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核对外担保申请时,应重点关注第五章《被担保
企业的资格》及第六章《反担保》的有关规定。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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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经办部门及其职责
 第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主办部门为公司财务部。必要时,可聘请法律顾问协
助办理。
 第十三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公司财务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外提供担保之前,认真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调查、信用分析及风险预
测等资格审查工作,向公司董事会提供财务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具体经办对外担保手续;
 (三)对外提供担保之后,及时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跟踪、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工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协同财务部做好被担保企业的资格审查工作,向本公司董事会提供法
律上的可行性建议;
 (二)负责起草或从法律上审查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
 (三)负责处理对外担保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
 (四)公司实际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企业的追偿等事宜;
 (五)办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五章 被担保企业的资格
 第十五条 公司只对以下企业提供担保: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二)具有配股资格的上市公司;
 (三)具有良好经营业绩、资信好、实力强、与公司形成互保协议的企业;
 (四)与本公司有密切业务关系且公司对其存在较大额度应付款的企业。
 第十六条     被担保企业除必须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外,原则上还须具备以下条
件:
 (一)具备借款人资格,且借款及资金投向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银行贷款政
策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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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资信较好,资本实力较强;
  (三)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产品有较好的销路和市场前景,借款资金
投向项目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四)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55%(控股子公司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其
它财务指标较好;
  (五)资产流动性较好,短期偿债能力较强,在被担保的借款还本付息期间
具有足够的现金流量;
  (六)被担保企业为非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要能提供本制度所要求的反担保
(不含互保企业);
  (七)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八)被担保企业需提供最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九)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六章 反担保
  第十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该提供反担保。
  第十八条    与本公司有较为密切或良好业务关系的企业向本公司提供反担
保的方式为抵押或质押。
  第十九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财产作为抵押物:
  (一)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机器。
  第二十条 本公司只接受被担保企业的下列权利作为质押:
  (一)被担保企业所有的国债;
  (二)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信誉较好的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三)被担保企业所有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企业已经设定担保或其他权利限制的
财产、权利作为抵押或质押。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与被担保企业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民法典》
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
的公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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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担保合同签署
  第二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后,授权董事长或其他公司高管
对外签署担保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必须符合有关法律规范,合同约定事项
须明确具体。担保合同可视需要由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审阅或出具法律意见
书。
  第二十五条    在签署(订立)具体担保格式合同时,应结合被担保人的资信
情况,严格审查各项义务性条款。
  第二十六条    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中应当确定(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
  (一)债权人、债务人;
  (二)被担保人的债权的种类、金额;
  (三)债务人与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约定期限;
  (四)担保的方式;
  (五)担保的范围;
  (六)担保期限;
  (七)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接受因要求反担保的保证、抵押、质押等反担保方式时,
由公司法务部门完善有关法律手续,特别是包括及时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的手
续。
              第八章 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有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在出现下列情形
时应及时告知证券部门及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它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三十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
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对外担保审议披露程序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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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独立意见。
  第三十一条    参与公司对外担保事宜的任何部门和责任人,均有责任及时将
对外担保的情况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报告,并提供所有担保文件、情况说明、
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按规定向负责公司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如
实提供全部担保事项。
          第九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
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企业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企业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企业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
被担保企业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
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
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企业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
前一个月通知)。
  第三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包括
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企业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
过去 3 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企业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企业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企业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企业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
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企业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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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部分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定,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修改亦同。
                               江苏通润装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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