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
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含
本数)闲置自有资金及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 2.25 亿元(含本数)部分暂时闲
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
司已履行了必要的法定审批程序,程序合法、有效。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
的前提下,使用上述闲置自有资金及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在审议额度及期限内
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资金的现金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及公司使用部分
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及利息3,091.94万元(其中
超募资金3,062.23万元,利息29.71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
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2022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有
关规定,有利于满足公司资金流动性需求,不会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
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并同
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鲁亮升
(本页无正文,为湖南艾布鲁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
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董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阳秋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