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接受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
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法律意见书
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
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
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董事会于2023年5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公司董事会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与
现场股东大会登记方法等事项。
南翼11层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群立先生主持。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法律意见书
股东的持股证明、法人代表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统计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本次通过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共计9名,
代表公司股份557,509,1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53.4359%。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
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
议。
(1)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法律意见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
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签署页,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