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169号中创大厦3层(266061)
Tel:0532-89070866Fax:0532-89070877
www.dachenglaw
法律意见书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春兴精工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贵公司于2023年6
月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春兴
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就本次
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
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
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
法律意见书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
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2023年5月19日发布于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公司关于召开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
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及参与网络投票的时间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5日15时00分在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
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袁静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6月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8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346,625,003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276%。
上述股份的所有人均为截至2023年5月29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加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25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共计1,265,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
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47,756,0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反对11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22,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4%。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同意1,131,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
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718%;反对112,200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661%;弃权22,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表决结果: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春兴精工股份
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 签字律师:
田杰
负责人: 签字律师:
牟云春 王艳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