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
相关议案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
立场,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
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国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
案发表如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国厚租赁通过开展上
述融资租赁业务,既能增加上海国厚租赁的经济效益,也能增加公
司的盈利,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开、
公平和公正原则,定价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项议案时,关联董事
均回避了表决,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