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及苏州
上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
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后,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立场,
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的
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公司本次调整 2023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事项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相关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以下简称“
《激励计划(草案)》
”)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在公
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且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次调整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182 人
调整为 181 人;本次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93.3
万股调整为 291.5 万股,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26.7 万股调
整为 28.5 万股,
授予总量不变。
授予价格由 26.60 元/股调整为 26.42
元/股。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公司 2022 年年度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的事项。
二、《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就公司向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
宜,全体独立董事核查后一致认为:
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证券法》
《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符合《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
效。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
《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
规定。
的计划或安排。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确定 2023 年 6 月 5 日作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以下无正文,下页起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