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
《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晶丰明源
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
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
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作废符合《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
励管理办法》以及《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的相关规定,
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尚
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关于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
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
归属条件,公司 2022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 33,320
股,应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 57 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
情形。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 2022 年第二期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
立意见。
三、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2020 年第二期、2021 年、2021 年第二期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0 年第二期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0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2020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价格调整方法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
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2020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2021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和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事项范围内,所
作的调整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授予价格调整合法、有效。董事会就本次调整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有关议案表决时,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 2020 年、
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晓野(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洪志良(签字):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赵歆晟(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