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鄂今非字第 1889 号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兴国南路 32 号 今天律师楼
电话:027-87896528/38/48 传真:027-87896508
法律意见书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林迪、余彦霖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
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
但不限于:
见》;
委托书等。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
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法律问题出
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
上述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登记办法
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于2023年6月5日15:00在武汉市东湖开发区武大
园三路八号国创集团办公楼二楼四号会议室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
法律意见书
所载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的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表股份数为 214,435,10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
的 23.4016 %。
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4,866,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6224 %。
人员、中介机构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和上述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
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表决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
律师共同对投票进行了计票、监票,统计了表决结果。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所列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国创高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了
表决。
现 场 和 网 络 投 票 总 计 14,968,600 股 , 其 中 14,705,400 股 赞 成 ,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416%,1.7096%,0.048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14,603,400股赞成,255,900股反
对,7,300股弃权,分别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规定,
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印章为有效文本。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国创高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岳 琴 舫
见证律师: 林 迪
余 彦 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