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3-061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6月5日(星期一)15: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现场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络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30.839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表股份 1,26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2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25 人,代表股份
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25 人,
代表股份 1,265,5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1122%。
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记名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进行表决,
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7,756,00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13%;
反对11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弃权22,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3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数的8.8661%;弃权22,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1%。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王艳菲现场见证了本次股东大
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