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蝶实业: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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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73            证券简称:彩蝶实业            公告编号:2023-015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0.30 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9    -         2023/6/12       2023/6/12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16,000,000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30 元
(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4,800,000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3/6/9     -        2023/6/12       2023/6/12
四、     分配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
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施建明、施屹、闻娟英、蔡芳、张红星、杨忠明、沈元新、张里
浪、张利方、沈志荣、范春跃、孙汉忠、董旭丽、顾林祥、湖州汇蝶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浙江湖州久景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及《关于实施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
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
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暂不扣缴个人所得
税。本次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0 元。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
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的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至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
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
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即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
   (3)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
(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照规定在取得
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5)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公司股
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照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
通知》
  (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 0.2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
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
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3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证券投资部
联系电话: 0572-3958999
特此公告。
                              浙江彩蝶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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