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仁堂: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证券之星 2023-06-06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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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及《北京同
仁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上
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
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变动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
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
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行政处罚;
 (三)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 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
职责。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应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并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六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
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
日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
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及工作保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如下职责:
 (一)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 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
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 筹备组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会议,参加股东大会会议、董事会
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 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立即向
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五) 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公司等相关主体及时回复
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 组织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进行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 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
立即如实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 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管理事务;
 (九) 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
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董事长应当保障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职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不
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
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
料和信息。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
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
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公司及时修改本细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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