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长汽转债”2023年付息的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05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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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633          证券简称:长城汽车    公告编号:2023-078
转债代码:113049          转债简称:长汽转债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长汽转债”2023 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可转债付息债权登记日:2023 年 6 月 9 日
  ?   可转债除息日:2023 年 6 月 12 日
  ?   可转债兑息发放日:2023 年 6 月 12 日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1年6月10日公开发
行的面值总额为35亿元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长汽转债”)将于2023年6月
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
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债券的基本情况
年6月9日。
第六年2.0%。
  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1)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
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1×i
  其中,I为年利息额,B1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
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债的当年票面利率。
  (2)还本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2021年6月10日,T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
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
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董
事会授权人士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
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
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
计息年度的利息。
  ④在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到期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公司将偿还所有到期
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本金及最后一年利息。
  ⑤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可转债持有人承担。
日,T+4)起满六个月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起至可转债到期日(2027年6月9日)止,即2021
年12月17日至2027年6月9日。
元/股。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二、本次债券付息方案
  按照《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本次付息为“长汽转债”第二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2
年6月10日至2023年6月9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0.40%(含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
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和兑息发放日
至下一工作日)
      。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3年6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长汽转债”(113049)持有人。
  五、本次付息办法
兑息协议,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本
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
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
本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兑息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
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兑息金额为0.40元人民币(税前),实
际派发利息为0.32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
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
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
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0.40元人民币(含税)。
简称“QFII”、“RQFII”)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
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34号)规定,自2021年11月7日起至2025年12月31
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
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免征
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100元人民币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0.40元(含税)。
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
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七、本次付息的相关机构
  地址: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南大街2266号
  联系电话:0312-2197813
  传真:0312-2197812
  联系人:高源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联系电话:021-38676532
  传真:021-38676666
  保荐代表人:陈亮、吴同欣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188号
  联系电话:021-38874800
  特此公告。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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