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
作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浙江正泰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公司拟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
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泰安能”)至上海证券交易
所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分拆”)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股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可行性
和可操作性。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突出主业、增强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盈利能力
和综合竞争力。本次分拆后,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
管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批、审核、注册事项,已在《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正泰安能数字能源(浙江)股
份有限公司至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的预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
相关审批、审核、注册的风险做出了特别提示。
正的准则,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整体利益。
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安能股份情形,遵循自愿、公平合理、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符合
《公司法》《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四次会议审议的与本次分拆相关的议案及事项。
批准。
独立董事: 黄沈箭、彭溆、刘裕龙
二〇二三年六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