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星股份: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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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中国武汉市新华路 186 号福星国际商会大厦 18 楼
电话:86.27.85350032 传真:86.27.85350997 邮政编码:430022
              网址:www.yingdalaw.com
                二○二三年六月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英达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
“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刘杰、周凌雷现场见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召
开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
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下称“《股
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
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对本次股东大会事实的了解及对我国现行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出具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定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如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正       文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召集人资格
   (一)根据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在
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6月2日14:30在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
公司董事长谭少群先生主持。
   (三)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日9: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开始时间为2023年6月2日9:15至15:00期间的
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通过网络
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115人,代表股份269,390,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7.6882%,均为2023年5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股东本人出席的,均出示
了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持股凭证,股东代理人出席的除出示前述文件外,还出
具了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份的1.753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身份均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的认证。
  (二)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所律师刘杰、周凌雷。
  经查验,本所认为,上述人员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
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http://wltp.cninfo.com.cn),以记名投票方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投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
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在审议议案时,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
  经查验,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表决程序和投票方式、计票统计方式符合法
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
表决结果,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60,273,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158%;
反对8,747,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472%;弃权369,13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29,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45.2333%;反对8,747,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2.2175%。
  表决结果:同意260,273,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158%;
反对8,747,6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2472%;弃权369,138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7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29,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45.2333%;反对8,747,6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股东所持股份的2.2175%。
  表决结果:同意260,496,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985%;
反对8,890,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003%;弃权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52,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46.5720%;反对8,890,8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0.0186%。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59,772,8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4300%;
反对9,614,1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5689%;弃权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029,2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42.2267%;反对9,614,1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0.0186%。
  表决结果:同意260,496,14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985%;
反对8,890,81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003%;弃权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52,61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46.5720%;反对8,890,81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0.0186%。
  表决结果:同意260,454,5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830%;
反对8,932,4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158%;弃权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710,9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46.3218%;反对8,932,4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0.0186%。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60,236,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020%;
反对9,150,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968%;弃权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492,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45.0110%;反 对9,150,652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0.0186%。
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60,263,3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6.6121%;
反对9,123,65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3.3868%;弃权3,100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519,77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45.1732%;反对9,123,65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东所持股份的0.0186%。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59,958,73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990%。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7,215,201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436%。
  谭少群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60,313,73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308%。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7,570,205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762%。
  张景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9,982,7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7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7,239,200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878%。
  冯东兴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59,982,73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079%。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7,239,199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4877%。
  谭奇材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0,174,84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9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7,431,313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418%。
  冯俊秀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4,961,64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561%。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12,218,109股
同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974%。
  肖永超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260,490,8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6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7,747,339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403%。
  赵曼女士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0,173,1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78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7,429,592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315%。
  田志龙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260,356,2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466%。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7,612,692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314%。
  吴德军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该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英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260,183,56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825%。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7,440,032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942%。
  李俐女士当选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260,088,51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547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结果为:7,344,986股同
意,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1232%。
  肖建明先生当选公司第十一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
  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了独立董事《2022年度述职报告》。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参加会议
人员与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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