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效率,降低公司资金成本,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
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构出具评估结果为参考,由交易各方协商后确定,价格合理,定价公允。
董事进行了回避,没有参加议案表决,也没有代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关联交易
决策及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
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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