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诚健华医药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依据诺诚健华医药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的会议材料说明、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出
具的法律意见书及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独立财务
顾问报告,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非执行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针对《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3 年科创板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
予日的相关规定。
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
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均符合《上海证券
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的要求,均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3 年科创板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
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
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
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6 月 2 日,同意以 6.95 元/股的授予价格
向 115 名符合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 720.9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非执行董事 :陈凯先、Zemin Jason Zhang(张泽民)、胡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