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华铁: 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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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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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德恒 01G20220629-04 号
致: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召开。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康乃欣律师、黄丽
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
东大会规则》”)、
        《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律师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
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
项的独立意见;
  (四)公司第九届监事会 2023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决议;
  (五)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及《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布的《广东华
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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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简称“《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23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以及《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公布的《广东华
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暨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补充通知》”);
  (七)公司本次会议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八)公司本次会议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九)本次会议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
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
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股东
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
任何其他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法律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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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年第三次临时会议的决议,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会议。
以及《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了《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会议召开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会议的召开日期已达到 15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召开日
期之间间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
以及《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发布了《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的临时提案时间为 2023 年 5 月 22 日(以下简
称“临时提案日”),临时提案日与会议召开日之间间隔已达到 10 日,《股东
大会补充通知》公告时间与临时提案日之间间隔不多于 2 日。
  前述公告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
召开地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充分、完整披露了所有提
案的具体内容。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议同时提供了通讯参会方式。
  本次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下午 2:30 在北京市东城区兴化
东里 27 号一楼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股
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补充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本次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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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6 月 2 日的交易时间,即 9:15—9:25、9:30
—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案进行了审议。董事会工作人员当场对本次会议作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本次会
议的会议主持人、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等签名。
形。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通知所告
知的内容一致,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35 人,代表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413,657,79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197%。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854,64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0.7514%。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已按会议
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了登记手续;通过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表
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股东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
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资
格。
   (三)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其作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均合法
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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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
了表决。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的通知》《股
东大会补充通知》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会议现场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
进行修改的情形。
  (二)本次会议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进行
计票、监票。
  (三)本次会议投票表决后,公司合并汇总了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会议主
持人在会议现场公布了投票结果。其中,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四、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结合现场会议投票结果以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为:
  表决结果:同意 406,032,896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1567%。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293,344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6.0233%。
  根据表决结果,宣瑞国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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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06,282,20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217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42,650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8.1151%。
  根据表决结果,王承卫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 406,223,60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202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84,050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6234%。
  根据表决结果,石松山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 406,224,04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20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84,492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6271%。
  根据表决结果,韩文麟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 407,423,600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49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684,048 股,占该等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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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7.6920%。
  根据表决结果,唐小明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 406,223,84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202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484,292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6255%。
  根据表决结果,初红权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 406,266,599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21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27,047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9842%。
  根据表决结果,孙喜运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 406,856,94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3559%。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5,117,391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2.9375%。
  根据表决结果,李瑞淳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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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406,256,703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210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17,151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9012%。
  根据表决结果,崔大潮先生当选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自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 406,266,744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2132%。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527,192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37.9854%。
  根据表决结果,段颖女士当选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
  表决结果:同意 406,566,922 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8.2858%。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4,827,370 股,占该等股
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40.5040%。
  根据表决结果,张景涛先生当选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算,任期三年。
  本次会议主持人、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其代理人均未对表决结果提出任何
异议;本次会议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通过;本次会议的决议与表决结果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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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
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会议决议的法定文件随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一式三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本所负责人、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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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华铁通达高铁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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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负责人:
                                   王   丽
                     见证律师:
                                  康乃欣
                     见证律师:
                                  黄丽萍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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