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称:华体科技 证券代码:603679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情形的核查意见17
(九)对上市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于其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18
一、释义
表分、子公司,下同)。
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员、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
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条件购买标的股票
的行为。
件。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华体科技提供,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
各方已向本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并对
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
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华体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华体科技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权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
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
度,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
阅了相关资料,调查的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等,
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报告,并对本
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
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
作。
三、基本假设
本独立财务顾问所发表的本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激励计划的主要内容
华体科技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的政策环境和华体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
象采取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报告将针对华体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表
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 98 人,为: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也不包括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必须经股东大会选举,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
聘任。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与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
公司,下同)具有聘用、雇佣或劳务关系。
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明
确,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发表专业意
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参照首次授予的
标准并依据公司后续实际发展情况确定。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股票 占授予股 占本激励计划
序号 姓名 职务 期权数量 票期权总 公告日股本
(万份) 数的比例 总额的比例
董事、副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中层管理人员及技术、业务骨干(94 人) 597 73.70% 3.66%
预留部分 131 16.17% 0.80%
合计 810 100.00% 4.96%
注: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 10%。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
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二)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
本激励计划采用股票期权的激励方式,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
行本公司A股普通股。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 810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
时公司股本总额 16,317.81 万股的 4.96%。其中首次授予 648 万份,约占本激励
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97%;预留 162 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
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99%,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 2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 2017 年及 2019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已实施完毕,2020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终止实施。因此,公司全部在有效期
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任何一
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三)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股
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
授权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确定,授权日必
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60 日内按照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
激励对象进行授予股票期权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 日内
完成上述工作的,将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未授权的股票期权失效。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
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1)在本激励计划通过后,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
月、36 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
权: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和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至公告前 1 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
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则本激励
计划的可行权日应根据最新规定相应调整。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
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首次授予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
第一个行权期 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
第二个行权期 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首次授予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
第三个行权期 授予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期
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与首次授予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后
授出,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 行权时间 行权比例
预留授予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
第一个行权期 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预留授予 自相应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至相应
第二个行权期 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权的股票期权或因未达到行权条件而不能申请
行权的该期股票期权,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行权
的股票期权,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本激励计
划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包括但不限于: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减持公司股票还需遵守《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3)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激励对象持
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
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相关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3.93 元,即满
足授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13.93
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1)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份 13.92 元;
②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份 12.94 元。
(2)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预留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一致,为每份
情况。
(五)股票期权的授权与行权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授权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
列任一授权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1)华体科技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
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行权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1)华体科技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项
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
当由公司注销。
(3)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的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3-2025 年三
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首次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2023 年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
首次授予第二个行权期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三季报披露前授出,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各年度业
绩考核目标与首次授予业绩考核目标保持一致;若预留部分在 2023 年三季报披
露后授出,则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可行权期相应考核年度为 2024-2025 年两个
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业绩考核目标
预留授予第一个行权期 2024 年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预留授予第二个行权期 2025 年净利润不低于 8,000 万元
注:上述“净利润”指标均以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有效
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股
票期权均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4)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实施。
个人层面上一年度考核结果 个人层面系数(N)
优秀 100%
良好 80%
合格 60%
不合格 0
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行权额度=个人层
面系数(N)×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激励对象考核当年不能行权的股票期
权,由公司注销。
(六)其他内容
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本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激励总量及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授权条件、授予安
排、等待期、禁售期、行权安排、行权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时如何
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且华体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
权不得行权,并由公司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体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有关
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上市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行权程序等,这些
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因此本激励计划在
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体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
的。
(三)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经核查,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中没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体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对本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全部有效的
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 10%。
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
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体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
出总额度及额度分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财务资助
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激
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务。”
经核查,截止本报告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在华体科技本次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中,上市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现
象。
(六)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性的
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13.93 元,即满
足授权条件后,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每份 13.93
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①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份 13.92 元;
②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份 12.94 元。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体科技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定价方
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式合理、
可行,有利于本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和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
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对本激励计划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情形的核查意见
华体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且符合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若达到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条件,激励对象可于股票期权自相应授予之
日起满 12 个月、24 个月、36 个月后分三次行权。在行权期内,每个批次可申请
行权数量分别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 40%、30%、30%。
这样的行权安排体现了计划的长期性,同时对等待期建立了严格的公司层
面业绩考核、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办法,防止短期利益,将股东利益与经营管理
层利益紧密的捆绑在一起。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体科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对上市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 2006 年 3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
作为用股权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
摊销计入会计报表。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及《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
—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在本激励计划中向激励对象授予的股票
期权作为企业对权益结算支付,应当在授权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在等待
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
按照权益工具授权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
本公积。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
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顾
问建议华体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前提下,按照
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
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对上市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于其持续经营能力、股
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
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造成公司股价上涨
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华体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
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本激励计划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合理性的意
见
本激励计划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分为两个
层面: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
公司层面业绩指标为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该净利润指标反映公司
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能够树立较好的资本市场形象公司所设定
的业绩考核目标是充分考虑了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以及未来发展规划等综合因素,
指标设定合理、科学。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外,公司对激励对象个人还设置了严密的绩效考核,能
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
前一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行权的条件。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体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
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行权日,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股票期
权进行行权时,除满足两个层面的考核指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未满足上述第 1 项规定的,本激励计划即行终止,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全
部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均由公司注销;某一激励对象未满足上述第 2 项规定的,
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华体科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上述条件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而从《四川华体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
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司公告原文为
准。
激励计划的实施尚需华体科技股东大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张飞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长宁区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