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大禹节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临
时)会议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召开,作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
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
认真阅读了本次会议的相关议案,并经讨论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由于公司实施 2022 年年度权益分派,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应对限制性股票回
购价格进行调整。
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调整。
二、《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
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暨回购注销部分限制
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鉴于公司 2022 年度公司业绩考核结果未满足本年度业绩
考核目标要求,同意公司根据激励计划,以调整后回购价格 2.31 元/股,按照规
定程序将所有激励对象持有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与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 390.595 万股第一类限制性股票回购
注销。
我们一致同意上述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回购数量及相关事宜,公司本次
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将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0,000 万元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满
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公司本次使用部
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
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一致同意
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 10,000 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四、
《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相应条款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变更注册资本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
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变更事项。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何文盛、万红波、赵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