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海莱士”)
的独立董事,对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审议该事项的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与表决程
序合法合规。
计划,有利于维护公司价值和广大投资者利益,引导投资者理性价值投资,增强
投资者信心,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同时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
制,有效将公司、股东和员工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
本次回购股份具有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等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市地位,也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的方案及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回购
方案具有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
股份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回购公司股份
方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亚民 彭玲 BINGYU WANG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