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亿时空: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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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创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京
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八亿时空”、“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及进行持续督导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八亿时空于 2022 年 2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
普通股(A 股)股票。回购股份将在未来适宜时机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回购价格不超过 60 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
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
日起 12 个月内。
  截至 2023 年 2 月 27 日,公司完成本次回购,已实际回购公司股份 1,451,685
股,占公司总股本 96,473,014 股的比例为 1.50%,上述回购股份存放于公司股份
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上述
已回购至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权利。因
此公司 2022 年年度实施差异化权益分派。
  二、本次差异化分红及转增方案
   根据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
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 2022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
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 3.20 元(含
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如在公司分红预案披露之日起
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拟维持现金分红总额
不变、每股转增比例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现金股利金额和转增股数。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公司拟以 2022 年度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
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和实施资本公积转增。
   截至 2023 年 5 月 12 日,公司总股本为 96,473,014 股,扣除已回购股份
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二)具体除权除息方案及计算公式
   按照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3 年 5 月 12 日)收盘价 33.52 元/股计算除权
(息)参考价格,测算如下:
公司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4 股,以此计算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
例为 0.4000;
公司实际派发的每股现金股利为 0.32 元/股(含税);
÷总股本=(95,021,329×0.32)÷96,473,014=0.3152 元;
   虚拟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增
比例)÷总股本=(95,021,329×0.4000)÷96,473,014≈0.3940;
   因此,按照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3 年 5 月 12 日)收盘价 33.52 元/股测
算: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3.7143 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
流通股份变动比例)=23.8198 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
分 派 计 算 的 除 权 除 息 参 考 价 格 |÷根 据 实 际 分 派 计 算 的 除 权 除 息 参 考 价 格
=|23.7143-23.8198|÷23.7143≈0.4449%,小于 1%。
   因此,公司以申请日前一交易日(即 2023 年 5 月 12 日)的收盘价 33.52 元
/股计算,差异化分红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 1%以下。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八亿时空液晶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宏                 于莉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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