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大北农
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
判断,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相关独立意见
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决议有效期,有利
于推进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且符合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及表
决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上述延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发行方案决议有效
期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臧日宏、谯仕彦、岳彦芳、冯玉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