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2 日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三次会议。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等
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董事会审议
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授予价格与授予数量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
予价格与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计划调整的相关
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授予价
格与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二、
《关于作废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激励计划》中的相关规定,事
项审议和表决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
三、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条
件成就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激励计划》
《光力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及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
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归属符合《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 10 名激励对象符合归属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
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
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 2021 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归属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光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刘建伟 王建新
袁德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