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23)》
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
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规
定,我们作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
事,现对公司与控股股东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2023)》暨关联交
易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与控股股东就签订的《湖南长沙中山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协议》
签署补充协议,是基于原交易事项的补充约定,也是推进和落实前期交易事项的
既定目的,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本次签订补充协议为对原《股权转让协议》
的补充修订,不涉及重新定价,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此项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本次会议
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程序及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相关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根据本次关联交易类型判断,友阿控股不存在违约风险。
独立董事:
王远明 阎洪生 谭光军 胡小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