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德和衡证见意见(2023)第 00151 号
致: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莞发展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现
行有效的《东莞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见证,并出
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中国现行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予以公
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书面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职精神,对
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3 年 4 月 26 日,公司召开的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同意于 2023 年 6 月 2 日(星期五)15:00 召开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
了《关于召开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年度股东大会通知》),
就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
项、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予以公告。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为 2023 年 5 月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
(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
日以公告方式作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有:会议时间、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审议事项、会
议登记方式、会议联系方式、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该《年度股东大
会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轨道交通大厦 37 楼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
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公告告知
股东可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并向公司股东提供了参与网络投票的
具体操作流程,网络投票时间和方式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现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股)的 70.5035%。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含委
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共 7 人,所代表股份共计 726,366,894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8754%。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均为 2023 年 5
月 29 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相关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出
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及相关身份证明。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9 名,代表股份 6,529,0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6281%。
参加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下股
份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即,中小股东)23 人,代表股份 7,053,342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8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
代表 4 人,代表股份 524,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04%;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19 人,代表股份 6,529,0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281%。
(三)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和列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人员除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还包括
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登记册、营业执照、身份文件、
授权委托书。经查验,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列席人员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与会资格
合法有效。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列入通
知的提案进行了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和网络表决。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提案
(二)表决程序
根据公司指定的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作的统计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
次年度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现场投票表决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公司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列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公告的议案均得以表决和统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 732,465,936 99.9413% 347,400 0.0474% 82,600 0.0113%
股东
其中:中小股
东
本议案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 732,465,936 99.9413% 347,400 0.0474% 82,600 0.0113%
股东
其中:中小股 6,623,342 93.9036% 347,400 4.9253% 82,600 1.1711%
东
本议案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 732,465,936 99.9413% 347,400 0.0474% 82,600 0.0113%
股东
其中:中小股
东
本议案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 732,216,436 99.9073% 679,500 0.0927% 0 0.0000%
股东
其中:中小股
东
本议案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
股东
其中:中小股
东
本议案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 732,126,736 99.8950% 769,100 0.1049% 100 0.0000%
股东
其中:中小股
东
本议案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东类别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股数 比例
出席本次会
议有表决权 732,126,736 99.8950% 769,100 0.1049% 100 0.0000%
股东
其中:中小股
东
本议案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相符,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
四、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本次年度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决议事项等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四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东莞发展控股股份
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德和衡(广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邱晓艺
承办律师:
黄吴涵馨
张舒宇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