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拓生物: 博拓生物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之星 2023-06-0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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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767          证券简称:博拓生物      公告编号:2023-017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2.20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9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106,666,667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
现金红利 2.20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234,666,667.40 元(含税)。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有限售条件
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
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
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
再进行派发。
     股东杭州拓康投资有限公司、杭州康宇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陈音龙、于秀萍、陈宇杰所持股份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财税
[2015]101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持股期限是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
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股息红
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20 元;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
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
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
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
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1.98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
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1.9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
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减按 10%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 1.98 元。非居民企业
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5)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
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98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
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6)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
业所得税,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2.20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如有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571-89058091
     特此公告。
                          杭州博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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