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及《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盛新锂能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
四十六次会议审议的公司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的主体资格。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全体激励对象不存在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
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证券法》和《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实施第
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或股东利益的情形。
或安排。
并建立了完善的绩效评价考核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以确保激励计划的有效实施,
促进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
综合性和可操作性,考核指标的设定具有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
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的考核目的。
司考核激励体系,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充
分调动激励对象的积极性,形成激励员工的长效机制。
《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关联董事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会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综上所述,
我们认为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
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并
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盛新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四
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周 毅 马 涛 黄礼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