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作为恒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提名及表决合法、有效。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董事的情形,各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
事任职资格。同意本次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二、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提名及表决合法、有效。经审阅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
董事的情形,各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
《证券法》
《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
任职资格。同意本次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提交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
我们同意《关于提名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独立董事:于友达、周鑫发、徐浩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