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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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新疆合
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已事先收到公司对拟提交
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的相关资料,经认真审阅相关资料,我们基于客观、独立的立场,对上述事宜发
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事前认可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交易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
原则,也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对
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存在重大影响,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造成影响,也不存
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
表决。
独立董事:马凤云、胡本源、陈红柳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