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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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
要求,我们作为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
公司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在查阅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
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事项是公司在保持原有业务发展
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公司战略转型,以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与持续经营能力,
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和经营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
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董事会在本次关联交易的审议和决策程序中,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董
事已经根据相关规定回避表决,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与关联方共同投资的事
项。
独立董事:马凤云、胡本源、陈红柳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