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89 证券简称:普门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
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 0.237 元
?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22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3-011),公司 2022 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
分配利润,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2.37 元(含税)。如在本公
告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
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
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14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
《深圳普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
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2-052),根据可交易日及行权手
续办理情况,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2 年 12 月 19 日至 2023 年 10 月 10 日止,行
权方式为自主行权。因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
权期自主行权,公司股本总数由 422,200,000 股变更为 425,636,396 股。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425,636,396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
金红利 0.237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100,875,825.85 元。
三、 相关日期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刘先成、胡明龙、曾映、厦门乔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瀚钰创业
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红利由公司自行派发。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由公司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
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上
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的有
关规定,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
持股期限(指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
一日的持有时间)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
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7 元;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次分红派息公
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37 元,待个人(包括证
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
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应
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上述
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
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负为 10%,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33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
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
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QFII 取得公司派发的股息、红利,由公司代扣代缴 10%
的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3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
其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按
照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
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
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该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按照 10%
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2133 元。如相关股
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
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公
司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237 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如有疑问,请咨询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29060052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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