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江生物: 之江生物: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06-0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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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17      证券简称:之江生物        公告编号:2023-022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
       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毕暨增持结果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
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增持计划基本情况: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公
告编号:2022-075),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邵俊斌先生计划于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拟增持股份
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 1,500 万元。
  ? 增持计划实施结果: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邵俊斌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71,376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0.19%,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1,131.83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的姓名: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邵俊斌先生。
  (二)增持主体持股情况
  本次增持前,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邵俊斌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股权,上海之江药业有限公司持有公司 64,969,560 股股份,占总股本的 33.37%;
其持有宁波康飞顿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56.07%出资额并担任执行事
务合伙人,宁波康飞顿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公司 6,002,000 股
股份,占总股本的 3.08%。邵俊斌先生、上海之江药业有限公司、宁波康飞顿斯
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一致行动人。邵俊斌先生及一致行动人合计控
制公司 36.60%股份。
  (三)本次增持计划披露之前 12 个月内,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
理邵俊斌先生已披露过增持公司股份计划。该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邵俊斌先生
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
计增持公司股份 288,06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5%,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币
(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增持股份计划实
施完毕暨增持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2-015)。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邵俊斌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
对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拟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或金额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邵俊斌先生本次拟增持股份金额合计不低
于人民币 1,000 万元且不高于人民币 1,500 万元。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董事长、总经理邵俊斌先生本次将根据公司股票的价格波
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以市场价格增持公司股份。
  (四)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
  自 2022 年 12 月 1 日起 6 个月内。
  (五)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
  增持主体拟通过其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增持公司股份。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邵俊斌先生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71,37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9%,合计增持金额为人民
币 1,131.83 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本次增持后,邵俊斌及其一致行
动人上海之江药业有限公司、宁波康飞顿斯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计
持有公司股份 71,631,004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6.79%。
  四、其他说明
  (一)增持主体本次增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
变化,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五、律师专项核查意见
  (一)增持人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具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成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增持
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增持人本次增持股份的行为合法、合规,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已经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
披露义务;
  (四)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特此公告。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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